1、非法拘禁罪要义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即是以强制性方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种类,具体为使用拘留监禁或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方法。本罪行的构成要点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需要存在非法拘禁别人身心的实质行为;
第二,此种限制了人体活动自由的举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需要事先存在预见,了解自己的行为将会致使别人失去人身自由,并对这一结果抱有期望甚至放纵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拘禁的持续时间、采取的方法与情节的轻重等原因都将直接影响到最后的定罪量刑。一般情况下,即便拘禁时间短暂,但若方法残忍、导致了紧急的后果,同样可能被断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指以强制方法剥夺别人自由,需满足非法拘禁行为、不符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并放纵结果三个条件。量刑受拘禁时间、方法、情节等原因影响。短暂但残忍或后果紧急者亦可能犯罪。
2、非法拘禁罪是如何构成的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点,内容涵盖如下几条:
第一是,它涉及到以下几个客观要点。
这一犯罪的客观实质情况具体体现为非法地剥夺其他个体的人身自由。
然后是,对于犯罪客体的考察。
这种情形所侵害的法律权益恰恰是对别人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再者,是主体原因的考量。
针对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中,作为犯罪推行主体的职员可分为两类,既可是担任公职的国家员工,亦或是普通百姓,只须是年龄到达十六岁,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此类犯罪的推行者。
最后,在主观维度之上。
这一犯罪在主观意识层面上表现为有预谋的虐待意图,并且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非法拘禁罪是从犯吗
确实,在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中,亦存在从犯这一定义。
从犯乃指在一同犯罪活动中发挥次要或辅助兴用途的犯罪分子。
比如,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若有别人参与其中,然而其所发挥有哪些用途相对较小,仅限于提供某些辅助兴的帮助,而并不是主导、策划或积极推行拘禁行为,那样便大概被视为从犯。
针对此类从犯,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置。
然而,具体的认定过程需综合考量其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所发挥有哪些用途、参与程度与主观恶性等很多原因,并依据案件的实质状况,由司法机构依法进行裁决与断定。
非法拘禁罪指以强制方法剥夺别人自由,需满足非法拘禁行为、不符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并放纵结果三个条件。量刑受拘禁时间、方法、情节等原因影响。短暂但残忍或后果紧急者亦可能犯罪。